设立登记须知
(重新申领证书参照)
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含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办公场所、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3.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确认并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八)开办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以人民币计价):
1.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2.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二、审核流程
申请 | 1.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表格。 2.提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受理 (审查) | 1.查验申请对象是否属于管辖范围,申请设立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对设立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3.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请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核准 | 对经初审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
发证 |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公告 | 由登记管理机关免费发布核准登记(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核准登记的事项的公告。 |
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三)章程草案(原件)。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包括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涉及市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仅提供文件名称、文号等信息,不再提交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包括《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经费来源证明等文件(原件)。
(八)住所证明。
(九)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