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和举办单位等,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或原住所地址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审核流程
申请 | 1.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表格。 2.提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受理 (审查) |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申请对象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2.对变更的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3.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请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核准 | 对经初审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换证 | 1.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变更单位名称的,同时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公告 | 由登记管理机关免费发布核准变更登记的事项的公告。 |
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有下表所列的其他相应文件:
1.名称。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住所。住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2)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经费来源。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开办资金。《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和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7.举办单位。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上述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其中由市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发的,仅提供文件名称、文号等信息,不再提交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